压塌大桥,司机会被怎样判刑?
事故发生8天,从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获悉,在事故中受重伤的货车驾驶员年仅30岁,现在仍昏迷不醒,在该院重症医学科接受治疗。
如果责任都让涉事司机来承担,当司机醒来,究竟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相关法律规定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严重超载驾驶的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早在2011年,就有一起类似的事故发生。
2011年7月19日,司机张文军驾驶超载110余吨的货车,将怀柔宝山寺白河桥压塌。后张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刑4年,并被判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
张文军上诉,在二审中称赔偿数额过高,量刑太重,“子子孙孙都赔不起”。其辩护人认为,公路局没有做好该桥梁的维护工作,亦有责任。
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文军有期徒刑三年,其与曹某父子连带赔偿怀柔公路分局273.8万元。

治超是面明镜
哪里超载多,哪里执法不严
“无锡事故”使得货车超载问题再一次进入全国人民的视线,超载现象屡禁不止,是因为有些地方的执法部门不是在治理超限超载,而是在“经营”超限超载。
正所谓“治超先治吏”,部分地区“上梁不正”怎么可能奢望“下梁不歪”?如果执法者把“治超”变成了“经营超载”,都把卡车司机当韭菜,养肥了就割一波,那超载怎么可能制得住?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进展,货运圈确实有很多“保护伞”“带车人”被拔除,但还远远不够!坦白地讲,路上有那么多执法者、那么多地磅、那么多探头,怎么可能抓不住大把大把的超载车?
现在来看,超载反而成了一个明镜,把执法不严的地区都照了出来!
不说远的,就说无锡事故中的百吨王货车,从山东跑到了无锡,一路上都畅通无阻,如果不是有“月票”放行,那就是一路上没执法者管。
当然,如果一路上经过那么多治超点,都“刚好”没有遇到查车的,那就算团长说信了,我猜3000万卡友也不会相信。
超载不止映射了货运行业的乱象,更是照出了执法圈的不正之风,哪里超载多,请当地领导先想想,是货运公司“超载经营”,还是自己手底下的执法者“经营超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