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2 09:14:06 来源:水泥人网

这家水泥厂因环保不合格被罚50000元!

  11月1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公布两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淄博锦川水泥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福源耐火材料厂分别因未按要求进行污染物监测并保留原始记录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均被罚款5万元。

  淄博锦川水泥有限公司的废弃排放口DA009、DA011在2018年第三季度均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自行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淄博市淄川区福源耐火材料厂隧道窑窑炉废气脱硝设施突发电机故障,脱硝枪枪头烧坏停运,致使部分窑炉废气未经处理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水泥人网了解,今年5月份,淄博锦川水泥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也曾被行政处罚,根据淄博市商议,决定处罚淄博锦川水泥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具体如下:

  淄博锦川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33038F

  法定代表人:刘杰

  地址:淄川区罗村镇黄崖村

  淄博锦川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西厂区有一台磨机,机体有余温,与其配套的配料系统指由示灯亮,值班记录显示3月25日、27日有生产记录,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企业生产记录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淄环听告字〔2019〕第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淄环罚告字〔2019〕第18号)及《淄博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我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后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2日

  (来源: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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