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6 08:34:47 来源:水泥人网

泉兴中联等8家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处罚81.5万元

  日前,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有山东泉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枣庄市恒仁水泥有限公司、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因环境污染被处罚,累计罚款共81.5万元。

  山东泉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9012807L法定代表人:张宗辉地址:枣庄市高新区光源路77号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14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物料露天堆放,砂石作业无任何抑尘措施,石灰石传输皮带未密闭,石膏棚、生料工段车间未密闭。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1.你单位授权委托的潘洪强签字确认的2019年11月15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你单位未采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你单位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对不能密闭的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9]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4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共计处6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6日

  枣庄市恒仁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4981270L 法定代表人:赵瑞地址:薛城区陶庄镇周庄村北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27日凌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石膏粉出料口未完全密闭,扬尘逸散。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瑞签字确认的2019年10月29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案,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9]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6日

  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5819286580法定代表人:褚言宝

  地址:山亭区西集镇常山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27日凌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车间未密闭,车间内正在卸料,扬尘逸散。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褚言宝签字确认的2019年10月30日在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定违法主体。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案,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枣环罚告字[2019]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及《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枣庄市财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6日

  (来源: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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