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 08:32:39 来源:水泥人

重污染天气管控升级!不执行停限产的企业被强制执行!

  近期,黑龙江哈尔滨、四川省成都两市分别发布了新修订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禁限范围较前期扩大加严。

  哈尔滨市重新修订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扩大了红色预警时停限的范围同时增加了机动车停限的类别。

  按照新修订的《预案》,哈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根据气象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进行预报,逐步实现对未来10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进行预测。同时,红色预警禁行范围扩大至城市主城区(四环路以内区域)、呼兰、阿城、双城和各县(市)城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而按照《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规定,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幼儿园和学校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四环合围区域内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禁止柴油货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四环合围区域内上路行驶。

  此前,四川成都市正式下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从2020年3月12日开始生效,新修订的《预案》中,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的变化最大,取消蓝色预警后,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同时,在PM2.5基础上新增AQI作为分级条件,对预警分级标准进一步调整完善。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将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预案》提到,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公共交通无优惠措施。

  在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期间,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工作日的06:00至22:00时段,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

  红色预警期间,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03:00至24:00时段(春节放假期间,国Ⅰ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受限制),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

  值得注意的是,《预案》对重型载货车的限行更具可操作性,明确在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期间,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该项举措将有效压减重型载货车的污染物排放。

  强制减排措施方面具体到除尘频次,突出差异化、精准化管控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成都也将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其中,突出差异化精准化管控,新增“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汽车维修(绿色锁喷维修企业除外)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

  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成为强制性减排措施。

  此外,新的《预案》还提出,施工现场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更加科学,也有利于推动成都市加快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更新换代、减少污染排放。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在上一年蓝天保卫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区域的强制性减排措施严格执行,部分未停限产的企业被强制执行,电器开关柜、水泥磨机被贴封条,电表被拆,企业负责人被拘留。不仅如此,各区域陆续出台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大省河南、河北、安徽省分别出台新版污染排放标准

  其中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明确规定根据水泥行业工艺特点、排污节点和治理重点,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和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0mg/m3、100mg/m3。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确定为10mg/m3、50mg/m3、150mg/m3。与现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省份标准相比,达到了先进水平。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在排放限值基础上增加了脱硝系统氨逃逸控制指标,排放限值为8mg/m3。

  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三项标准实施,对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结合行业特点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际,预留了合理的治理改造期间。新建企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现有水泥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对比几个水泥大省以及境外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河北、河南的现行标准要求都是相对较严格的。
 

  国内相关标准对比情况一览表(水泥窑)

  (单位:mg/m3)



 

  国外水泥窑SO2、NOX、氟化物排放标准

  (mg/Nm3)


 

  国外水泥工业颗粒物排放标准

  (mg/Nm3)

 

  注*美国排放标准规定了不透光率(%)和单位进料排放量(kg/t),以此折算。

  2019年8月河南发布发布《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标准要求,2019年底前河南全部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达到10、35和100mg/m3。到2021年,所有位于河南省省辖市建成区的水泥工业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执行10 mg/m3、35 mg/m3、50 mg/m3的排放限值。

  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水泥制品生产等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不能封闭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对于水泥企业最主要的污染物颗粒物和氮氧 化物,河北、河南两省标准均规定了国内最严格的排放限值。标准中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和除北京市外的其他省市标准。

  日前,河南省发布了《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提出提升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平的要求。要求2020年4月底前,制定《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推动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同时提出,在水泥等重点行业,鼓励各企业进一步完善脱硝工程设施,优化喷氨工艺,提升控制效率,完善氨逃逸监控,降低氨逃逸率。
 

  2020年10月底前,对建材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2020年9月底前,制定季节性生产调控方案,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水泥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停产的,对污染较重、排放较大、区域产能过剩的行业,结合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实施秋冬季生产调控。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季节性生产调控中以“限排”代替“限产”。污染物减排量依据污染原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对于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到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实施“限排不限产”的应急管控措施。

  安徽省2021年1月1日起很高行最高允许排放标准,达到标准可不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

  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对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审议并原则通过,同时强调,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水泥行业作为安徽省最主要的工业排放源,实施提标改造势在必行。

  其中提到现有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原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达到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水泥企业可不执行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m2

 

  江苏设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全省水泥、化工等企业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制

  2019年江苏省会南京曾发布《南京市明确下半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措施》提出当年8月份起,通过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5家重点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80mg/m3以内。


 

  同期,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预案》提出,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判定为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监测预警或接到相应报告,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及时提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建议,提请省人民政府相应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从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全国水泥行业近零排放时代马上就要来了,这将又是水泥企业面临的新一轮考验,也是很多环保设备企业大展宏图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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