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提到因环保原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被环保主管部门处罚10万元、5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退回收到的政府补助12,528,895.04元。
还涉及另一项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返还 4,685,283.09元。公司当初在吉林省永吉县投资设立冀东水泥永吉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吉林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时,与永吉县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建设日产2x45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协议书》,双方约定“若享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公司将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返还给永吉县财政局”,2019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与永吉县政府签署的协议,将2017年度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退税额的18.75%,即4,685,283.09元,返还给了永吉县财政局。
一直以来,环保违法成本低,让相当一部分企业对违法行为不那么“在意”,对加强污染治理不那么“上心”,在环保问题上有些“大意”,以为罚点“小钱”对企业影响不大,这种想法和态度实则对企业发展埋下隐患,得不偿失。
企业切不可因为一时的放松留下环保污点,招来处罚的“连锁反应”。当然,企业如果环保工作做得好,不仅不吃亏,还会收到环保红利。作为上市企业的冀东水泥,其子公司的环保问题和损失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整体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对于这样的大型上市企业,不仅要保证自身的产品和生产过程符合环保标准,也应更多关注子公司的环保情况,只有这样,才是实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