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0 08:57:42 来源:水泥人网

海螺、台泥、华润水泥被假冒!

  据水泥人网了解,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被告人郭伟洪伙同陈某3、廖某1、吴某(上述三人已判刑)经商量,各出资150000元人民币在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承租被告人苏某2(已判刑)的石灰厂筹建一间无牌无证水泥加工场,生产假冒伪劣水泥。

  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开始,被告人郭伟洪伙同陈某3、廖某1、吴某(上述三人已判刑)商量在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筹建一家无牌无证水泥加工厂,以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水泥。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郭伟洪和陈某3、吴某、廖某1四人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人郭伟洪和陈某3、吴某、廖某1每人出资150000元,共600000元作为投资款。2011年11月,无牌水泥加工厂正式投产,该水泥加工厂根据客户的要求将散装高标水泥和石粉,以一定的比例搅拌混合后使用带有“台泥水泥”“金鸡山”“英洲牌”“海螺牌”“华润”“广英牌”等标识的水泥袋包装并进行销售。

  经营期间,被告人郭伟洪参与租赁加工厂及负责维修机器及购买机器零配件,每月工资3000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26日期间,该水泥加工厂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水泥共64000吨,每吨销售价格约250元,销售金额共约16000000元。在查封该无牌水泥加工厂时,扣押到涉案生产、销售单据一批,经司法审计,2012年5月31日至2012年6月20日期间该加工厂销售水泥7557吨,合计1885702元。

  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廖加发利用其系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委书记的影响力及系“三打”工作组长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郭伟洪及陈某3、吴某、廖某1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被告人郭伟洪及陈某3、吴某、廖某1等人给予廖某2(已判刑)20﹪的干股,并每月以工资加奖金的形式对廖行贿4000元,共计行贿20000元。2018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伟洪抓获归案。

  2012年6月26日,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联合东莞市高埗镇“三打办”、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职能部门联合查处上述无牌无证水泥加工厂,当场查获假冒带有“海螺牌”标识的水泥共903袋(价值11287.5元)及生产加工水泥设备、水泥包装袋等,扣押生产、销售单据一批。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伟洪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郭伟洪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视被告人郭伟洪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伟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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