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2 08:37:21 来源: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政府官网

这家水泥企业因扬尘污染被罚61000元!

       日前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张掖市山丹铁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原料堆场堆存的煤矸石、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的规定,经“甘肃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决,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元)。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山罚字〔2021〕1号
 
张掖市山丹铁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5811718867
地址:张掖市山丹县城北工业园新型工业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兴虎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21年3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原料堆场堆存的煤矸石、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3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5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山环责改字〔2021〕4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山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局务会研究,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的规定,经“甘肃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决,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扫描附件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张掖分行营业室
       户 名:张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6200165010205150362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建元电话:0936-2789867  
       地址:山丹县2号统办楼邮编:734100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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