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3 08:43:20 来源:水泥人网

十亿投资“打水漂”!民营水泥厂太难了!

  近日,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五五”规划继续突出“公平”,《建议》提出,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以法律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然而近年来,国内民营企业在发展进程中屡屡遭遇重重阻碍。其中,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环节,政策调整缺乏连贯性与一致性,致使一些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受阻、进程迟缓,进而给企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重大经济损失。

  项目大起大落,十亿投资化为乌有

  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环山公司”)拟将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和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的两条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异地迁建并技改合并,建设一条日产5500吨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该项目先后通过了河南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省级部门的“两高”项目会商联审,并经河南省工信厅委派专家核实和三级公示后,于2022年5月12日对项目产能进行了公告。在获得政府行政许可后,逐步完成了项目规划设计、备案、环评、能评、安评、基础建设、设备安装等工作,累计投资十亿元。2023年10月1日,项目点火试车。

  然而,2024年2月27日,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河南省反馈的涉及该项目的问题是:“新乡市环山环保科技公司新建5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按要求应实行产能2:1减量替代,辉县市、卫辉市违规出台规避产能置换文件,减量替代弱化为等量替代,省工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

  2024年7月8日,河南省工信厅依据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发布了《关于撤销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合并建设一条日产5500吨通用熟料生产线有关产能情况公告的公告》([2024]第6号)。随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此撤销公告,对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项目因无法办理法律手续而被迫停产,三年来巨额投资化为一地鸡毛。

  该项目的整改难点,源于河南省工信厅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整改方案”的不同理解。项目的产能应当是1:1等量替代还是2:1减量替代,已成为推进整改工作的关键点。

  产能确认的合法性与撤销公告的错误性

  1、产能确认的合法性

  该项目的政策依据:2021年版《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该《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地市州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该项目符合上述“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全部情形。

  该项目的审批流程:项目前期河南省工信厅专门就该项目产能情况致函国家工信部原材料司进行政策咨询,在2021年11月10日获得国家工信部复函确认后(工原函﹝2021﹞508号),依次通过河南省发改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省级部门的“两高”项目会商联审,和河南省工信部门三级公示、公告。

  综上,该项目政策依据充分,审批流程严瑾。

  2、撤销公告的错误性

  2024年7月8日河南省工信厅官网发布《关于撤销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合并建设一条日产5500吨通用水泥熟料生产线有关产能情况公告的公告》(〔2 0 2 4 〕 6 号)。公告称“根据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为落实我省整改方案,我厅决定撤销2022年5月12日发布的《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河南省环山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合并建设一条日产5500吨通用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10万吨垃圾发电飞灰项目有关产能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7号)”。

  1、撤销公告的理由是“根据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为落实我省整改方案”。该理由不是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2、撤销公告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例如撤销决定书没有送达行政相对人。

  3、不具备《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因此,河南省工信厅2022年5月12日关于“日产5500吨产能”的公告是依法履职,合法有据的;而2024年7月8日关于撤销产能公告的公告,因不具备撤销的法定情形,程序严重违法,应属无效 。

  追根溯源:决策失当的根源

  该项目从“依法审批”到“被迫停产”,在同样的事实面前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这暴露出省工信厅在应对中央督察时存在的认识误区和行政失当,是导致重大损失的直接原因 。

  1、没有正确认识中央督察与依法履职的关系: 中央督察组履行的是最高行政命令职责,省工信厅作为法定的执法主体,应当针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调查,依法处理 。然而,省工信厅误将中央督察组“反馈意见”当作“违法事实” ,未经调查核实、未启动集体会商联审,便直接发出撤销公告。

  2、对已经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不自信、不坚守: 在面对中央督察组的“反馈意见”时,省工信厅没有对前期经过国家工信部认可、履行了法定程序的产能确认进行充分地解释和说明。这种因疏于法定审查职责而产生的“绝对服从”变成了事实上的“失职盲从”。

  3、“朝令夕改”损害政府诚信: 对于已经公告的项目产能,在未经核查,也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就做出撤销公告的行政行为,显然是随意和轻率的。行政许可应当具有稳定性,这种朝令夕改的行为将法律政策置于不可预测之境地,使经济主体无所适从,而基于信赖原则建立的政府诚信又该如何坚守?

  “一刀切”执法

  之所以造成当前被动局面,主要是因为省工信厅误把“反馈意见”当成“违法事实”,便直接撤销了业已生效的决定。这种无视事实、无视程序的整改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为解决这一问题,河南省工信厅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实事求是,依法纠正。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法律比面子更重要,权威要靠法律来彰显。省工信厅应当实事求是、主动纠正对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整改方案”的错误解读,使整改工作回归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2、主动向河南省人民政府专题汇报,详细阐述该项目产能确认的法律依据,还原事实。并主动恢复被错误撤销的产能公告。。

  此案折射出当前地方行政决策中“上有压力、下无定力”的困境。中央督察的初衷是促改革、强监管,而省工信厅却因过度反应导致合法项目被否,破坏法治秩序。依法行政的根本在于程序正义与政策稳定。必须在服从与依法之间找到平衡,用法律理性取代行政冲动,给实体企业投资信心和发展决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这是今年党建工作的重点任务。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党员、干部增强定力、养成习惯,以优良作风凝心聚力、干事创业。”当前,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开展,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规范言行举止,使全党精神面貌为之一振。然而,也有个别党员干部陷入了不愿为、不敢为的“躺平”泥潭,暴露了乱作为、不善为的“懒政”短板。因此,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亟须进一步解决“躺平”和“懒政”问题,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

  “躺平”与“懒政”貌似新词汇,却是老问题。其主要表现有:在日常工作中,尸位素餐,懒散度日;在攻坚克难时,畏首畏尾,拈轻怕重;在考核测评时,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等等。这些行为会在不知不觉中弱化党员干部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在无声无息中破坏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严重影响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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