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环山环保"案中被扭曲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精神
近年来,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深入人心,中国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如同一把“利剑”,直指地方环境治理沉疴,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在政策的雷霆万钧之势下,一些地方执行层面的偏差和扭曲,却让本应成为绿色转型标杆的企业陷入了发展的“沼泽地”。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山环保”)的遭遇,便是这一复杂图景中的一个典型缩影。一个投资十亿元、手续完备、曾被各级政府部门审批通过,甚至其整改方案已获中央环保督察组认可的重点项目,为何最终却因一纸来自地方主管部门的撤销公告而被迫停产,巨额投资面临“打水漂”的风险?本文旨在通过剖析“环山环保”案例,深入探讨在环保高压态势下,地方政府如何因“乱作为”与“不作为”而曲解中央政策,严重损害企业信赖利益,并探寻化解此类“人为”困境的路径。
一、从“环保优等生”到“待罪之身”:一个重点项目的跌宕命运
环山环保的困境,始于一个响应国家号召的产业升级计划。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升级,该公司计划将两条旧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异地技改合并,建设一条技术更先进、能耗更低、日产5500吨的新生产线。该项目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承载着协同处置10万吨垃圾发电飞灰的重要环保功能,是河南省2023年度“三个一批”重点项目,对解决当地环保难题具有重大意义。
项目的审批过程严谨且依据充分。立项前期,河南省工信厅专门致函国家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进行政策咨询,并获得了明确的政策答复(工原函[2021]508号)。随后,项目严格遵循了当时有效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简称“80号文”),因符合“确因当地发展规划调整……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的特定条件,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在此基础上,项目通过了河南省发改委、工信厅等多个省级部门的“两高”项目会商联审,并于2022年5月12日由河南省工信厅正式公告,确认了其产能置换的合规性,获得了宝贵的行政许可。可以说,在投建之初,环山环保项目是一个完全合法合规的“环保优等生”。
在获得政府的“准生证”后,环山环保投入了十亿元的巨额资金,完成了项目建设,并于2023年10月点火试车。然而,正当企业准备大展拳脚之际,命运的转折点不期而至。2024年2月27日,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河南省反馈意见,指出环山环保项目“按要求应实行产能2:1减量替代”,并批评地方政府“违规出台规避产能置换文件,减量替代弱化为等量替代,省工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
二、被扭曲的整改:中央定调与地方跑偏的鲜明对比
中央环保督察的反馈意见,是整改的开始,而非对企业判下“死刑”。事实上,从后续省、市两级政府与中央督察组的沟通和《整改方案》的演变过程来看,中央层面给予了企业合规申辩和修正整改路径的机会,并且最终采纳了企业的合理诉求。
据了解,整个《整改方案》的确定过程一波三折,清晰地勾勒出一条从“严厉”到“精准”的轨迹:
2024年3月10日:河南省《整改方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按照2:1减量替代补足产能”--简单套用最严厉标准,未考虑项目历史合规性。
2024年3月底:新乡市修改方案后,河南省上报中央的方案:新乡市工信局明确提出项目适用“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政策,方案修改为“按照产能置换办法要求补足产能”。--地方主管部门认识到问题,并向上级反映了合规依据。
2024年4月3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修改意见,明确建议将“补足产能”修改为“依法依规完成超产能问题整改”。--重大转折:中央督察组认可了项目产能置换的合规性,将整改焦点从“置换比例”转移到“超产行为”。
2024年10月10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整改方案》,正式采纳中央督察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依规完成超产能问题整改”。--整改方向已经由中央“一锤定音”,为企业指明了清晰、可行的整改路径。
上述过程清晰表明,中央环保督察组在经过充分的政策论证后,实际上已经认可了该项目在产能置换问题上的历史合规性,整改的重点已不再是要求企业补齐2:1的产能差额,而是要规范生产,解决督察时发现的“日超产2500吨”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这是一个完全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整改任务。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河南省工信厅却无视了这一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最终方案。据了解,省工信厅(特别是原任及现任个别领导)不仅仍坚持企业必须进行2:1减量整改,更在最终方案尚未公开、且未给予企业陈述申辩权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8日悍然单方面撤销了已生效两年的产能置换《公告》。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企业失去了合法生产身份,并引发了后续市场监管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反应,使企业彻底陷入停产的绝境。更令人不解的是,在中央批准的方案公布后,新乡市工信局也态度发生180度大反转,跟随省厅的错误节奏,出台了与中央精神截然不同的另一套整改方案,人为地将整改工作推入死局。
三、责任归属:谁该为十亿投资的“人为”困境负责?
环山环保的案例,已非简单的政策变动或执行偏差,而是一起典型的地方政府部门“乱作为”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事件。其责任归属清晰而明确。
首要责任在于河南省工信厅。作为作出并撤销行政许可的主体,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首先,在最终整改方案已明确将问题焦点转向“超产”后,仍固执地要求企业进行“2:1减量置换”,这是对中央批准方案的公然违背和曲解。其次,其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粗暴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严重侵犯了企业的信赖利益和合法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即便要撤销许可,也必须对企业的信赖利益损失给予补偿。省工信厅“一撤了之”的做法,不仅将中央政策执行的压力和成本完全转嫁给企业,更涉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是一种典型的“懒政、乱政”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新乡市相关部门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问题整改的实施主体和企业所在地的“父母官”,在省工信厅作出错误决策时,未能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反而选择“跟风错”,出台与中央精神相悖的方案。这种“不作为”和“乱作为”,未能尽到保护本地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最终加剧了企业的困境。
四、出路何在:回归整改正轨是唯一选择
一个投资十亿、能解决160人就业、年贡献巨额税收并能处置10万吨危废的重点环保项目,如今却因人为因素而濒临破产,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解开这个“死结”的出路其实非常明确:
1.回归整改正轨,坚决执行中央批准的方案。这是解决问题的核心和前提。河南省有关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应立即介入,督促省工信厅纠正其错误行为,撤销错误的撤销公告,并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整改方案》精神,将整改目标重新聚焦于“依法依规完成超产能问题整改”。这不仅是完成督察整改任务的唯一正确途径,也是对中央政策权威的维护。
2.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有权就省工信厅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并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其因停产而遭受的巨额损失主张国家赔偿。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也是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要手段。
3.营造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营商环境。此案暴露出一些地方干部在面对压力时,习惯于“一刀切”、“层层加码”,缺乏为企业纾困解难的担当和智慧。必须建立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在执行政策时实事求是,同时严肃追究“乱作为”、“不作为”者的责任。
结语
环山环保的悲剧,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宏大叙事中,我们不能忽视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生存发展。中央的良法善治,需要地方政府的善作善为来落实。如果地方政府在执行中缺乏担当,将压力简单转嫁给企业,甚至滥用职权、扭曲政策,不仅会扼杀企业的活力,更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区域发展的长远未来。我们强烈呼吁,河南省有关部门能够正视问题,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推动事件的妥善解决,让环山环保的巨额投资不至于彻底“打水漂”,也为所有在转型阵痛中的民营企业,点亮一盏名为“公平正义”与“希望”的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