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桂平“11·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20日4时31分许,在贵港桂平市S206线社步镇宁江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58.9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刚、自治区主席韦韬等领导先后作出批示,对伤员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排查整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贵港市委和市政府、桂平市委和市政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和贵港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贵港桂平“11·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邀请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检察院介入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阅资料、询问谈话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存在问题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贵港桂平“11•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轿车驾驶员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占道超速行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载行驶会车相撞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20日4时31分,林*权驾驶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T47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载粘土沿S206省道由玉林往桂平市方向行驶,行至S206线桂平市社步镇宁江村路段,与对向占道驶来的陈*桂驾驶的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上陈*桂、黎*辉、廖*宽、何*松、杨*华5名驾乘人员死亡,两车及路产损坏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图1:车辆碰撞照片
(二)事故发生前事故货车驾驶情况
11月19日19时许林*权驾驶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T476挂自卸半挂车在陆川县马坡镇东西村金兴红砖厂旁临时堆场装粘土后,约11月19日21时30分许行至玉林市玉州区玉博大道边上的阳山停车场临时停放;11月20日02时许,从阳山停车场出发(沿S206线)往桂平市蒙圩镇桂平正克陶瓷有限公司行驶。
11月19日22时许陈*桂驾驶桂A723PK小型轿车出门,于23时27分到达桂平市区的AI酒吧(登记名称为广西桂平市迷尚歌舞娱乐部)喝酒;20日3时49分左右,陈*桂驾车搭载黎*辉、杨*华、杨*海离开AI酒吧;3时51分陈*桂驾车经过桂平城区人民路瓦斯特酒店门口;3时52分陈*桂驾车经过桂平城区桂贵路中石化加油站;3时53分陈*桂驾车经过桂贵路双拥街路口;3时55分陈*桂驾车经过桂南路船厂路口;3时59分陈*桂驾车到达禄棠中路商贸城北出口,杨*海在该处下车;4时2分陈*桂驾车到达桂贵路南宁百货红绿灯处停车;4时4分,廖*宽、何*松在该处上车;4时17分陈*桂驾车搭载黎*辉、廖*宽、杨*华、何*松等4人从迎宾大道郁江二桥出城,沿206省道往桂平市麻垌方向行驶。
至4时31分许,双方行至桂平市S206线253公里270米(桂平市社步镇宁江村路段)会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上5名驾乘人员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206桂平市社步镇宁江村路段,桩号:K253+270,东经:110.0791°,北纬:23.2279°,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麻垌镇方向,北往桂平市城区方向,东侧为上边坡山岭,西侧为下边坡耕地。
事故现场所在路段属于省道S206,根据桂平公路养护中心提供的由广西交科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S206线长安至罗播(K241+500-K256+450)一阶段施工设计图,该路段为二级公路,沥青路面中修,其中K246+800-K256+450路段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2米,路面宽度11米,两侧路肩墙各0.5米;公路中间施划黄色单虚线,两侧施划白色实线,每条车道宽3.75米,每侧路肩宽2.25米(包括路肩墙),两侧均设置B级波形梁钢护栏,限速标志限速40公里/小时。2023年9月开工建设,2024年12月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交由桂平公路养护中心养护管理。
经现场勘查核实,该路段为二级公路,沥青路面,路段平直,道路中间施划黄色单虚线,两侧施划白色实线,分为双向各一个车道,现场勘查每条车道宽3.8米,每侧路肩宽1.9米,两侧均设置波形梁钢护栏。在K252+780右侧、K254+000左侧、K254+100左侧和右侧等位置设立限速70公里/小时限速牌,系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南区中队(二中队)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测速需要而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清晰有效,路侧波形梁钢护栏完好(但事故点护栏已被事故货车碰撞受损)。
(四)事故货车情况
1.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1)车辆登记及检验情况: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8-10-31;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郑*(个体车辆),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车辆型号:LZ4253H7DB,车辆品牌:乘龙牌;车辆识别代号:LGGG4DY38JL591884,车身颜色:黄;使用性质:货运,前排载客2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该车从2018年至2025年均有检验合格记录,最近检验日期2025年10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道路运输证号:玉450902622086,乘龙牌,核载40吨,道路运输证初次发证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下次年审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事发时已逾期未年审。
(2)车辆转户情况:初次登记日期是2018年10月31日,车主系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车车牌桂R06576。车辆转让登记一次,于2021年11月29日转让到现车主郑*名下。
(3)保险情况:该车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承保,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545090000069870(有效期至2026年5月17日),商业险单号:PDAA202545090000022517(有效期至2026年2月12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
(4)车辆交通违法情况: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13条,原因包括: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次、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货车、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空挡滑行、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有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已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应处罚。
2.桂KT476挂号牌自卸半挂车
该车初次登记日期是2020年9月18日,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郑*,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车辆型号:JTV9400ZC,车辆品牌:骏途达牌,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6L0SJT104,车身颜色:黄,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重:32100kg。最近一次检验记录是2024年11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事发时已逾期未年审。无保险。该车未有转让登记记录。道路运输证号:450902619596,经营许可证号:50902903049,初次发证日期:2020年9月23日,下次年审日期:2025年9月30日,事发时已逾期未年审。
3.桂A723PK小型轿车
(1)车辆登记及检验情况: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6月3日,机动车所有人:陈*桂,男,住所地址:广西桂平市,车辆型号:BMW7251ML,中文品牌:宝马牌,车辆识别代号:LBVFP3907BSE35048,车身颜色:白,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数:5人。该车从2011年至2025年均有检验合格记录,最近检验日期:2025年7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2)转户情况:该车从初次登记到转让给现车主陈*桂,共有八次转让登记记录,于2019年6月21日转让到现车主陈*桂名下。
(3)保险情况:该车强制险、商业险均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强制险起止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强制险保险单号11434003903027829511;商业险起止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商业险保险单号1143400398014000771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
(4)交通违法情况: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9条,原因包括: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2次)、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已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应处罚。
(五)事故货车驾驶人情况
1.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桂,男,33岁;户籍地址:广西桂平市;准驾车型C1,驾龄10年。2015年11月9日在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初次领证,有效期至2031年11月9日止。陈*桂在事故中死亡。
2.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T47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林*权,男,37岁,户籍地址:玉林市福绵区;准驾车型A2E,驾龄16年;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件在有效期内。2009年1月14日在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初次领证,有效期为“长期”。
(六)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上驾驶员和乘客共5人死亡,有关情况如下:
1.陈*桂,男,33岁,广西桂平市人,事故发生时为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2.黎*辉,男,19岁,广西桂平市人,事故发生时乘坐陈*桂驾驶的事故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3.廖*宽,男,33岁,广西桂平市人,事故发生时乘坐陈*桂驾驶的事故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4.杨*华,男,19岁,广西桂平市人,事故发生时乘坐陈*桂驾驶的事故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5.何*松,男,21岁,广西桂平市人,事故发生时乘坐陈*桂驾驶的事故小型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七)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较大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558.9万元。
(八)事故天气情况
根据桂平市气象局提供资料:事故发生时桂平市社步镇2025年11月20日4时降雨量为0毫米,温度12.3℃,东北风,平均风速3米/秒,相对湿度56%,路面干燥。
(九)安全带性能及事发时使用情况
经贵港市华宝司法鉴定所鉴定: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乘坐人员均未使用安全带。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
1.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年11月20日04时35分许,桂平市公安局110警令指挥部接林*权报警称:在社步高速出口往桂平方向4-5公里路段,大货车与小车碰撞,小车损坏严重。
接到110指令后,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南区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并向大队主要领导汇报。桂平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大队领导带领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伤员救治、现场勘查取证及交通管制疏导工作,同时分别向贵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桂平市委和市政府及贵港市公安局领导报告。
2.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自治区领导作出批示指示。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领导以及贵港市、桂平市有关领导到达事故现场,指导相关工作的处置,组织召开现场会,组织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桂平市累计调动公安、消防救援、应急、卫健、镇政府等部门参与救援,投入救援人员135人(其中消防救援大队20人、公安民辅警55人、医护人员19人、乡镇干部16人)。投入车辆24辆(其中消防车4辆、救护车6辆、警车15辆、大型拖车2辆、吊车2辆)。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报告及时、客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并综合分析认定,驾驶员陈*桂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占道超速行驶、驾驶员林*权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T476挂自卸半挂车超载行驶会车相撞是导致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主要问题
1.专项整治不严不实
桂平市在2024年9月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2025年1月全区道路货物运输专项治理工作、2025年11月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等工作中存在部署落实不及时、统筹协调不够强、工作成效不明显。
桂平市和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局在专项行动的具体落实方面,存在检查频次不足、问题整改不及时等问题。
桂平市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单位对本辖区事故高发、违法多发的重点时段、路段、车辆等分析研判不精准,对酒吧周边重点区域及凌晨后的重点时段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力度不够,未能有效警醒和制止凌晨后酒吧顾客的酒驾行为,对重点路段凌晨后货车的超速、超载超限、违规运营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陆川县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单位对本辖区违法多发的重点时段、路段、车辆等分析研判不精准,货运源头治理不到位,对采泥场、堆场周边及凌晨重点时段勤务安排不合理,致使事故货车长期夜间超载、遮挡号牌出入而未能及时发现。
2.酒驾整治不到位
事故小型轿车驾驶人(已死亡)酒后超速驾驶并驶入对向车道是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小型轿车驾驶人经常到AI酒吧娱乐,而且经常到凌晨两三点钟才离开。AI酒吧的很多客户也是如此。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落实全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八条措施”不严不实,没有按要求聚焦酒驾高发时段、路段、区域,城乡接合部、乡镇道路、娱乐场所(KTV、酒吧等)涉酒人群密集区域开展严查严管。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凌晨两点钟之后类似AI酒吧这样的重点场所周边区域查处酒驾醉驾力度明显不足,未能有效警醒和制止凌晨后酒吧顾客的酒驾醉驾行为,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3.治超责任不落实
贵港市、玉林市、桂平市、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和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大队对事故货车长期超载超限、遮挡号牌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监管和打击处理,存在失职失责,联合执法合力不够,对违法超载超限运输行为查处不力。桂平市交通运输局对车辆遮挡号牌通过治超点的车辆,只是将遮挡号牌车辆情况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进行跟进落实,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不规范,存在以罚代管等执法不规范问题,处罚后续的处理措施跟不上,对超载超限车辆未按规定移交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执法闭环和有效震慑。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未将货车装货点及其附近作为治理超限超载和查处违规营运的重点区域,对货运源头治理频次不足、力度不够,没有从源头进行遏制。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2024年10月以来),事故货车在陆川县装货点高频次装货并运往其他区域,在装货点辖区及周边被处罚各一次(2025年4月6日,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因事故货车超重罚款900元;2025年9月23日,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因事故货车超载罚款5000元),未倒查装载源头、未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未能及时阻断其后续持续违法运营。
4.违规运营监管不到位
事故货车自2024年10月营运证逾期未年审,长期在玉林、贵港等地从事违规运营,其间仅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对该事故货车的违规运营行为进行过一次行政处罚。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桂平市、陆川县交通运输局未对该事故货车违规运营行为进行过处理和处罚,导致事故货车违规运营状态持续存在。事故货车合规管理存在漏洞,事故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自卸半挂车道路运输证在事故发生时都处于逾期未年审状态;事故重型自卸半挂车无保险,违反相关合规要求。
5.限速设置不规范
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限速标志设置方面缺乏与交通运输部门有效沟通,事故发生前同一路段存在40公里/小时和7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限速值不一致,而且数值相差甚大,对驾驶员的车速控制造成不利影响,也对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处罚造成争议和困难。
四、涉事企业相关情况
(一)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
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77713598D(1-1),2008年7月成立,住所:玉林市陆川县珊罗镇(北部工业区内);经营范围:水泥生产、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为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广西陆川县高寨岭矿区水泥配料用粘土矿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李*锋;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7年11月7日至2038年11月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25年3月24日至2028年3月23日,证照齐全。
该公司未严格履行对承包方承包资质的审查义务,将矿山生产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矿山施工资质的陆川县旺宏商贸有限公司。对承包方(旺宏公司)的违法违规开采、违规装载等行为失察失管。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和货运单位源头管控责任。
(二)陆川县旺宏商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MAC0DN9W1H,2022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整;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马坡镇马坡村垌尾一队;经营范围:药品批发、食品生产、化妆品生产、食品销售、木材采运;法定代表人:王*武。不具备矿产品开采、销售相关资质。
该公司销售矿产品不在其公司经营范围内,该公司也不具备矿山施工资质且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承包广西陆川县高寨岭矿区水泥配料用粘土矿开采业务,并违规销售开采出来的粘土矿,属于典型的无证无照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缺失、安全管理台账混乱。
五、有关单位责任
(一)事故相关单位责任
1.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作为高寨岭矿区采矿权人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违法将矿山开采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陆川县旺宏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2.陆川县旺宏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实际经营范围超出营业执照登记范围的行为,违法承包广西陆川县高寨岭矿区水泥配料用粘土矿开采,并无证无照销售开采出来的粘土矿。未建立货运车辆装货台账,未履行源头治超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缺位。
(二)监管部门责任
1.桂平市交通运输局。属地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对事故货车长期超载超限及营运证逾期未年审的违规运营行为进行任何查处,导致违法违规运营状态持续存在。在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中,落实方案流于形式,检查频次不足、问题整改滞后。在治超联合执法方面,未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形成有效联动,对遮挡号牌通过治超点的货车,仅移交基本信息却未及时跟进落实,无法有效形成执法闭环,对违法超载超限运输行为查处不力。
2.陆川县交通运输局。货运前端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把马坡镇东西村采泥场、黄*峻马坡镇东西村金兴红砖厂旁5亩临时堆场等高频装货点纳入重点监管区域,2025年全年未对上述区域开展过一次源头治超执法;事故货车自2024年10月以来在辖区违法违规运货50余趟,仅进行过一次处罚(2025年9月23日,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因事故货车超载罚款5000元),未能有效震慑事故货车的违法行为。对2025年全县87637条货车遮挡号牌的违法线索,仅满足于按月向交警部门进行数据移交,未能有效跟进后续查处进度,执法工作质效未达预期。针对货车营运证长时间逾期未年审等违规情形,未与公安部门建立有效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致使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的营运车辆得以自由进出货物装载源头。
3.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存在以罚代管等执法不规范现象,处罚后续处理措施未能及时跟进,对超载超限车辆未按规定移交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未能形成完整执法闭环及有效警示震慑效应。对本辖区事故高发、违法多发的重点时段、路段和车辆分析研判不够深入,对酒吧周边重点区域及凌晨等重点时段酒驾醉驾查处工作力度不足,未能有效警示和遏制凌晨后酒吧顾客酒驾行为,亦未对重点路段凌晨时段货车超速、超载行为实现有效处置与震慑。在车速标志设置方面,与交通部门协同机制不够顺畅,导致部分路段限速值设置存在明显不一致问题。
4.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力度不足,对货车超载及遮挡号牌行为的治理频次偏低、力度不够,未能形成有效震慑。2024年10月至事故发生前一年多的时间里,事故货车在辖区行驶50余趟,仅于2025年4月3日因超载50%被罚款900元,此后未再被查处,处罚频次和力度明显不足,未能形成有效震慑。对交通部门2025年移交的87637条遮挡号牌违法线索,仅查实处罚159起,查处率0.18%。针对采泥场、堆场周边及凌晨重点时段勤务设置不合理,导致事故货车长期存在的超载、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5.陆川县自然资源局。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将粘土开采、销售承包给不具备矿山施工资质的旺宏商贸公司,在自然资源局月度巡查中始终未发现这一明显违规行为;对黄*峻马坡镇东西村金兴红砖厂旁5亩临时堆场未经用地审批对外销售粘土问题,2025年9月以来虽巡查过3次,但均未进行立案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存在。
6.陆川县应急管理局。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监管不到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第七条明确要求发包方需审查承包方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陆川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开展的3次联合检查中均未发现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违规发包行为并进行查处。对黄*峻马坡镇东西村金兴红砖厂旁5亩临时堆场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没有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隐患,未进行查处。
(三)党委和政府责任
1.桂平市委和市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深刻汲取2024年“1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未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在统筹发展和安全方面存在短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缓慢。对公安、文旅、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工作督促不力,导致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够严等问题长时间存在。
2.陆川县委和县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未深刻汲取周边事故教训,对县域内矿产资源运输链条的风险认识不到位。2025年,陆川县委专题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仅1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力度较弱。在统筹协调方面存在短板,虽多次开会部署但落实流于形式,对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的督导不力,导致超载超限、无证运营等问题长期存在,未能有效压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对职能部门长期存在的执法宽松软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在源头监管、执法协同、信息共享等方面工作滞后。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议
陈*桂,男,事故小型轿车(桂A723PK号牌)驾驶员。陈*桂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A723PK号牌小型轿车占道超速行驶,会车与对向货车相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造成本次5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有关单位和人员移送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1.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作为高寨岭矿区采矿权人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违法转包采矿工程。将本应由自身组织实施的矿山剥离与开采工程,违法发包工程给不具备矿山施工资质的陆川县旺宏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禁止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规定,对承包方旺宏商贸公司的承包资质未履行审查义务。建议由玉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陆川县旺宏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仍承包广西陆川县高寨岭矿区水泥配料用粘土矿开采,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无相关证照经营销售违规开采的粘土矿,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第二条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建议由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冯*红,男,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广西陆川县高寨岭矿区水泥配料用粘土矿项目安全负责人。作为项目安全负责人和矿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将矿山工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条件的无资质单位(陆川县旺宏商贸有限公司)”这一违法行为,未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审查、否决或报告职责,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作业现场,埋下事故隐患。建议由玉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林*明,男,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广西陆川县高寨岭矿区水泥配料用粘土矿矿长、经理。作为矿区的矿长和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对“将矿山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陆川县旺宏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玉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林*权,男,事故货车(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T47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林*权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存在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年审等违规问题的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T476挂自卸半挂车超载超限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不得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进行货运经营的规定。建议由玉林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郑*,男,事故货车(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T47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桂KQ288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KT47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系统不符合规定、具有安全隐患,且未按规定及时对桂KT47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验(2025年9月30日到期未审验);未按时完成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审验(分别于2024年10月30日、2025年9月30日到期未审验);未为桂KT476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郑*作为事故货车的实际控制人和运输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车辆管理义务,导致事故货车长时间“带病”运营、违规上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玉林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黄*峻,男,陆川县马坡镇东西村金兴红砖厂旁临时堆场负责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即私设5亩临时堆场对外购销粘土,未办理用地、环评、安全生产等任何行政审批,长期无证无照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第2条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建议由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追责问责处理建议
1.有关单位的追责问责处理建议
(1)桂平市委和市政府。责令桂平市委、市政府分别向自治区安委办和贵港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2)陆川县委和县政府。责令陆川县委和县政府分别向玉林市委和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3)桂平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桂平市交通运输局向桂平市人民政府及贵港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4)陆川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向陆川县人民政府及玉林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5)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令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桂平市公安局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6)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令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陆川县公安局及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7)陆川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陆川县自然资源局向陆川县人民政府及玉林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8)陆川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陆川县应急管理局向陆川县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方案。
2.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建议
(1)陆*军,男,53岁,中共党员,2021年7月19日起任桂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未严格落实全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八条措施”中每周上路督导1次的要求,仅于11月5日开展1次;在召开涉及交通管理工作的会议时,对“冬季整治”部署不深不透,5次交通管理工作调度会均未能针对性地推动问题解决;收到上级“八条措施”后,仅作原则性签批,未指定牵头单位,也未组织专题研究具体落实办法;虽然多次到点段、中队开展检查,但基层单位未受触动,在督促抓落实上不够有力,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本辖区内2024年12月20日因酒驾发生的同类较大交通事故未能举一反三,提出有效整改建议。
陆*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贵港市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2)韦*鋆,男,46岁,中共党员,2024年11月28日起任桂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未有效督促本部门对事故货车长期超载超限及营运证逾期未年审的违规运营行为进行任何处罚和处理,纵容违法违规运营状态持续存在。在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中,落实方案流于形式,检查频次不足、问题整改滞后。在治超联合执法方面,未督促本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形成有效联动,对遮挡号牌通过治超点的车辆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后,未及时派人跟进,形成工作闭环,不利于及时发现和打击超载超限等严重违法行为。
韦*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桂平市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3)卢*仲,男,48岁,中共党员,2024年1月31日起任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桂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存在以罚代管等执法不规范问题,后续处理措施未能及时跟进,对超载超限车辆未按规定移交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未能形成有效执法闭环,缺乏应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该单位对本辖区事故高发、违法多发的重点时段、路段及车辆类型的分析研判不足,对酒吧周边重点区域及凌晨以后重点时段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未能有效警示和遏制凌晨后酒吧顾客酒后驾驶行为,同时对重点路段凌晨时段货车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处置与震慑不够。与交通运输部门就车速标志设置问题沟通不够,导致部分路段车速限值设置存在明显不一致情况。在贯彻执行全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八条措施”过程中,存在执行偏差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未结合实际情况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未明确具体操作路径与措施,仅简单传达转发,导致责任未能压实;大队及下属中队负责人普遍对“八条措施”具体内容掌握不全面、理解存在偏差(例如对专项行动期间“应拘尽拘”适用条件不清),大队提供的佐证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按要求每日安排领导干部带队开展路面巡查,履职尽责不到位,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存在明显不足。
卢*仲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桂平市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4)温*艺,男,33岁,中共党员,2025年9月28日派驻桂平市交通管理大队,主持南区中队全面工作(2025年9月28日至2025年11月28日负责)。经调阅南区中队执法音视频,发现针对货车超载存在随意执法、以罚代管问题,所有抽查的超载违法查处案卷均无佐证证据材料。2025年11月8日在查唐绵伟超载时,执法记录仪内容掐头去尾,未拍摄指认数值画面;2025年11月9日查邓研斌超载,未对违法车辆过磅取证仅凭经验处罚。所抽查的多起执法记录仪显示,处罚后并未消除安全隐患。
温*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桂平市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5)黎*涛,男,51岁,中共党员,2020年12月31日起任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未将马坡镇东西村采泥场、金兴红砖厂旁临时堆场等高频装货点纳入重点巡查区域,对货运源头出口路段的货车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重要工作未形成闭环,2025年虽接收交通运输部门移交的87637条遮挡号牌线索,但全年仅查处159起,未建立线索核查、反馈、督办机制,导致大量违法行为未被追责,执法震慑力严重不足。对超载车辆处理流于形式。对事故货车于2025年4月6日的超载行为仅处以900元罚款,未严格落实装载源头倒查责任、未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未能有效阻断其后续持续违法运营,暴露出执法标准存在宽松软问题。风险研判与勤务部署存在脱节现象。未针对事故货车“昼伏夜出”、凌晨集中装运等运营规律科学调整勤务部署,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缺乏精准布控措施,反映出勤务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存在明显不足。
黎*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陆川县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6)黄*越,男,58岁,中共党员,2020年11月13日起任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存在宽松软现象。陆川县交通运输局未能将货车装货点及周边区域纳入治理超限超载和查处违规营运工作的重点范围,缺乏有效布控和检查。在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未能建立健全源头管控机制,导致“重路面查处、轻源头治理”,整治效果未达预期,未能实现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目标。对事故货车在辖区内长达一年多的高频次违法超载超限、无证违规营运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对遮挡号牌等违法线索,除按月向公安交警部门简单移交外,未跟踪反馈情况,未能形成有效的执法闭环管理机制。
黄*越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陆川县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持续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道安委体系,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坚决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压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职责部门工作责任,明确任务,信息共享,深入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坚决扭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动局面。
(二)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积极性、主动性,层层传导条线压力,联合深入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重点路段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推动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要排查治理“两客一危一货一面”、小客车、旅游团队包车、甘蔗榨季运输、本地务工出行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隐患,强化隐患数据分析,坚持隐患动态清零,加强安全提示告知和精准布控查缉;针对高风险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联合多部门进行宣传、惩戒。要加大对车辆“翻牌器”的购买、运输、安装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治理,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翻牌和遮挡车牌通行不停车检测点货车的打击力度。
(三)进一步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坚持以打击促管理,实行严管严控,重点整治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要科学部署联合勤务力量,聚焦亡人事故易发路段,强化夜间、午后及零晨2时至上午8时等重点时段勤务安排,严厉打击KTV、酒吧等娱乐场所酒驾醉驾、周边超速、占道超车、疲劳驾驶及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货车无证驾驶、违规营运、超载超限及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统一执行标准,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推动联合执法机制落地见效,全面构筑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格局。
(四)进一步强化新兴娱乐场所监管
各地要专题研究,明确酒吧等场所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重点明确公安、文旅、市场监管、消防、城市管理、商务等相关重点部门的职责。要将具有表演性质的酒吧、清吧等列入娱乐场所管理范畴,明确牵头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全面执行凌晨2时至上午8时禁止营业的有关规定。要督促酒吧、饭店等经营场所业主落实劝导客人“酒后不开车”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宣传教育
各地要持续推进“五大曝光”行动,进一步加大对事故多发地区及严重交通违法多发的单位、企业、村镇和个人的警示宣传教育力度。要在KTV、酒吧、饭店等涉酒场所全覆盖开展“酒后禁驾”主题宣传,通过提示卡、宣传册、LED屏等多种形式强化宣传效果,推动职能部门落实协同共治责任。要深化“七进”宣传活动,推动“知危险、会避险”专项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着力提升宣传教育的覆盖面与实效性。要聚焦营运车辆驾驶人,重点围绕“三超一疲劳”、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等重点违法行为开展典型案例和危害后果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拒乘超员超载、非法营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切实提升其守法意识和文明行车自觉性。要持续强化交通参与者安全责任意识和文明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交通安全、人人重视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交通文明习惯养成。
瑞金云石山万年青水泥公司“1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9日,在江西瑞金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煤均化堆棚场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2025年12月12日,瑞金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云石山乡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的瑞金云石山万年青水泥公司“1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此次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等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瑞金云石山万年青水泥公司“1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江西瑞金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年青水泥公司”),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84104026U;地址:江西省瑞金市云石山乡田心村盐帐下组;法定代表人:欧阳常崙;主要经营范围:水泥熟料及32.5系列、42.5系列、52.5系列等水泥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建筑材料销售。
2.江西闽赣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成立时间:2024年11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E4HX8J5U;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富山村安置房4栋1单元1403室;法定代表人:喻柳斌;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环境保护监测,装卸搬运,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喻*斌,男,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人,系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2.徐*勇,男,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凌镇人,系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员工(涉事铲车操控员)。
3.廖*印(死者),男,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水南圩人,系赣FD7851/赣FK881挂货车司机。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025年9月1日,万年青水泥公司与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签订《替代燃料-废纺采购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提高供应量,万年青水泥公司与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于2025年11月22日签订《替代燃料-废纺卸车料及进料外包合同》。2025年12月3日,万年青水泥公司对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派驻的徐*勇、徐*斌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1.《替代燃料-废纺卸车料及进料外包合同》外包范围:“承包替代燃料-废纺运输车辆进厂至卸车场所的卸车、打散及进料场所进料全过程相关作业。”事故调查组认定货物卸载作业由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8项规定:“乙方(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应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等安全培训,增强员工法治观念、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纪律、制度。”经调查,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未对铲车司机徐*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徐*勇违规作业。
3.万年青水泥公司《原材料堆棚及水泥熟料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4.1生产部维保管理职责:4.1.1堆场及卸料区域非作业人员严禁其他人员进入,车辆卸车后立即驶离,严禁司机下车操作,替代燃料卸车区域司机不得在卸车区域进行解挂篷布、开启车厢等操作。4.4供应部职责:4.4.1督促供应商对驾驶员开展教育培训;4.4.2对进厂原燃材料车辆作业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及时跟供应商反映车辆作业情况,提醒供应商不断加强管理。4.5安全环保部职责:4.5.1对进厂原燃材料车辆作业及司乘人员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操作,以及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不安全行为。”经调查,廖*印(死者)驾驶装载固废的赣FD7851/赣FK881挂货车抵达万年青水泥公司,倒车进入原煤均化堆棚后,在替代燃料卸车区域进行解挂篷布、开启车厢门等操作,万年青水泥公司未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9日早上8时,徐*勇来到万年青水泥公司原煤均化堆棚驾驶铲车卸货,卸完一辆平板大货车的固废后。在9时25分许,廖*印驾驶装载固废(替代燃料-废海绵压缩成长方体)的赣FD7851/赣FK881挂货车抵达万年青水泥公司。9时30分许,廖*印倒车进入原煤均化堆棚,停好车后,解开取下货车上的篷布放置在车头位置,然后返回半挂车从车厢右后往右前开始依次打开厢门。9时40分许,当廖*印在打开第四和第五厢门时,徐*勇驾驶铲车实施卸料作业,在半挂车左边中间位置用铲车的铲斗将半挂车上的固废从左往右推落,固废从半挂车右侧落下的过程中砸中廖*印,廖*印被砸倒,固废落地后散开将倒地的廖*印掩埋。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万年青水泥公司原煤均化堆棚,堆棚为钢结构铁皮顶棚(图1),场地呈东西走向,东边门口挂有“铲车作业,注意安全,禁止入内”警示标牌。堆棚入口处停放一辆红色赣FD7851/赣FK881挂货车,车厢内装有9个长方体固废,共两层:下层8个,上层1个(经调查,车厢原装有20个长方体固废,分两层,每层10个),每个压缩长方体废海绵质量约2吨,堆棚中间停放一辆铲车和一辆叉车,南边是燃料(固废)传输带,堆棚内堆满散开的固废。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现场无指挥和安全管理人员。

图1事故车间现场照片


图2事故现场照片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2月9日9时56分许,市公安局接报警情,随后立即派出警力前往现场处置。9时58分许,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接到报告,迅速派出调查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及勘查取证。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9日9时30分许,万年青水泥公司维保工宋*路过原煤均化堆棚,与前来取样的质量控制员钟*相遇,两人站在原煤均化堆棚门口路口聊天,同时赣FD7851/赣FK881挂货车正在倒车进入堆棚卸料区。9时40分许,两人看见有三四捆固废掉落砸在货车司机身上,且固废掉落至地面后散开将其掩埋。宋*和钟*立即呼喊铲车司机停止作业,并向万年青水泥公司领导报告,同时拨打了120。随后万年青水泥公司领导将情况报告给公安、应急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市人民医院、应急、消防、公安等单位有关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赣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初步情况,控制事故现场,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安排人员协调处理善后事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马上对廖*印进行抢救,廖*印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事故发生后,万年青水泥公司积极联合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并协商善后事宜。2025年12月12日,经协商调解,双方约定由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一次性向廖*印家属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应急响应及时,现场处置得当,救援工作中未造成次生事故发生,本次事故未造成社会恐慌、骚乱,未引发负面不良舆论。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徐*勇,违反公司替代燃料(废纺)卸车安全规定和卸车安全操作规程,在未检查车厢门是否安全打开、未确认卸货区域无人员的情况下,驾驶铲车贸然推倒车厢固废,导致掉落的固废将廖*印砸倒并将其掩埋致其死亡。
2.廖*印,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替代燃料(废纺)卸车安全规定,在卸货区域且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解挂篷布、开启车厢门作业,不幸被掉落的固废砸倒并被掩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未对徐*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廖*印在卸货区违规进行解挂篷布和开启车厢门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徐*勇在未检查车厢门是否安全打开、未确认卸货区域无人员的情况下进行卸货作业行为。
2.万年青水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承包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廖*印驾驶赣FD7851/赣FK881挂货车进入厂区后,未做好外来车辆入厂后安全管理和卸货安全管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廖*印,违反公司替代燃料(废纺)卸车安全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未对铲车司机徐*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铲车司机违规卸货、货车司机违规作业的行为,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喻*斌,作为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万年青水泥公司,对事故发生无直接责任,但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外来车辆入厂后和卸货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建议
徐*勇,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替代燃料(废纺)卸车安全规定和卸车安全操作规程,建议由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按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部分承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法违规作业行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缺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万年青水泥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承包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承包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或管理措施消除企业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入厂管理和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遏制违规作业行为的发生。
(二)闽赣资源循环利用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云石山乡人民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摸准弄清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底数,进一步梳理日常监管中存在的不足和困难,抓好辖区安全风险分析研判,聚焦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风险点、重点环节,加强巡查检查,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