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紧密联动、行刑衔接,围绕假冒海螺水泥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全方位、全链条整治。
一方面,检察机关精准办结一起跨数年、规模较大的假冒“海螺”牌水泥注册商标刑事案件,通过穿透式司法审查,破解多重法律适用难题,依法严惩制假、印假、售假全链条涉案人员;另一方面,崇明区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假冒伪劣商品销毁行动,对查获的侵权假冒海螺水泥进行无害化处置,彻底清除市场风险隐患。
精准司法履职,穿透表象严惩商标侵权犯罪
据介绍,“海螺”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注册、持续合法有效的水泥品类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严格保护。自2022年7月起,周某甲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假冒海螺水泥生产销售业务。其通过委托陈某、崔某定制印制带有“海螺”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泥包装袋,再雇佣人员将普通散装水泥灌装封装,冒充正品海螺水泥对外销售牟利。
2024年11月,周某甲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同年12月,监管、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核查,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大量销售单据。周某甲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仅以证人身份对其询问时,主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完整提交全部送货凭证,为案件侦破提供关键线索。经司法审计,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周某甲累计销售假冒海螺水泥1900余吨,涉案金额达61万余元;陈某、崔某为该案非法印制假冒商标包装袋51万余只,涉案产业链规模庞大。

图:检察官与某水泥有限公司、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等相关负责人就散装水泥源头管控与自律约束缺位等问题开展座谈交流。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该案在共犯认定、自首情节、犯罪主体界定三方面存在司法争议难点。检察机关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开展穿透式审查,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资金流水等电子证据,查实陈某、崔某长期、专属、稳定为周某甲提供假冒包装,明知其用于制假售假仍持续协作,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
同时,检察机关准确适用自首司法认定标准,确认周某甲系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完全发觉时主动配合调查、交代事实,且认可司法查明的犯罪数额,依法认定为自首。
针对嫌疑人“借壳经营”规避处罚的情形,办案机关细致核查经营主体、资金流向、实际获利情况,查实涉案行为均为个人犯罪,不存在单位犯罪情形,精准划定追责范围,确保不枉不纵。2026年1月,法院最终对四名被告人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刑罚。
强化行政执法,集中无害化销毁侵权假冒产品
为持续巩固打假成果,彻底杜绝假冒海螺水泥回流市场,近期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侵权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行动,对前期执法查处的侵权假冒海螺水泥实施统一无害化处置。本次集中销毁的假冒海螺水泥共计41.5吨,货值金额1.2万余元。
此前,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海螺商标权利人侵权举报后,迅速开展核查取证,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涉案水泥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执法部门依法完成立案调查、证据固定、处罚告知等全部执法程序。






本次销毁工作全程规范透明、流程闭环可控。执法人员严格对照台账对涉案假冒水泥逐一清点、核对、登记,完善各类审批存档资料,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全程到场监督指导,确保销毁工作符合环保规范与执法流程。完成核验后,所有假冒水泥统一装车转运,送往具备专业资质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建材流入流通及施工环节,切实守住建材质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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