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09:11: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涉及21家混凝土企业!因“一件事”两次被罚超5700万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混凝土行业刑行交叉案件引发建材行业广泛关注。该案明确企业缴纳强迫交易罪刑事罚金,并不免除其垄断行为对应的行政罚款责任,厘清“一事不再罚”法律适用边界,为反垄断领域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提供权威判例指引。
 
  强迫交易罪罚金一般不影响反垄断行政罚款
 
  ——某公司与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商品混凝土作为基建、房建项目刚需建材,区域市场一旦被人为操控,将直接推高工程建设成本,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本案涉案21家混凝土企业,在企业实际控制人孔某等人主导下,假借“混凝土协会”名义抱团操控本地商混市场。企业专门设立销售公司,出台“配额制定向销售”“高交低补”“禁止私下扩大产量”等管控规则,组织多家企业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为落实规则,孔某一方组建所谓“服务队”,通过举报投诉、言语恐吓、阻挠项目施工等手段胁迫施工单位,同时打压、排挤外地进入本地的混凝土供应企业,彻底锁死区域市场竞争空间。
 
  2020年11月,刑事案件作出宣判。孔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实际控制的涉事公司,因强迫交易罪被判处罚金3000万元。刑事判决落地之后,针对企业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仍在推进。2023年7月,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企业达成并实施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横向垄断协议,按照企业2017年度销售额5%作出处罚,罚款金额2700余万元。
 
  涉案企业对这份反垄断行政处罚不予认可,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处罚决定。企业继而提起行政诉讼,核心抗辩理由为:企业已经就相关行为缴纳刑事罚金,行政机关再次罚款,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同时主张,计算反垄断罚款基数时,应当扣除刑事判决认定强迫交易罪对应的销售额,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企业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厘清“同一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明确刑责、行政责任相互独立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指出,刑法针对个人犯罪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反垄断法针对经营者反竞争行为予以规制,二者评价对象相互独立,可以分别进行法律定性。行政处罚法罚金折抵条款,适用前提必须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而强迫交易罪和横向垄断协议,客观行为模式存在显著区分。
 
  强迫交易发生在经营者与交易相对方之间,依靠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开展交易;横向垄断协议,发生在同业竞争者之间,依靠协议、协同行为排除限制竞争,不以暴力胁迫作为必要条件。两类行为在行为构成、保护法益、规制目的上完全不同,本案中刑事判决涉及交易项目与行政处罚涉及交易也并未完全重合,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同一违法行为。因此,企业缴纳3000万强迫交易罪刑事罚金,不能抵消针对垄断协议作出的2700余万元行政罚款。
 
  针对企业提出的扣减罚款基数诉求,终审裁判同样予以驳回。法院认为,横向垄断行为带来的市场损害具备全面性、长期性特征,计算反垄断罚款的上一年度销售额,应当采用客观完整的企业营收数据,不需要逐一甄别、剔除单笔交易,不得将部分交易排除出罚款核算基数。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系统阐释反垄断案件中“同一违法行为”的司法判断标准,确立刑事罚金与反垄断行政罚款一般可以并行适用的裁判规则,打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堵点。释放司法层面对建材行业垄断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警示混凝土、水泥等基础建材领域市场主体:刑事处罚完成不等于全部责任了结,抱团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刑事追责与反垄断行政罚款可同时适用。
 
  近年多地混凝土行业出现假借协会名义联合控价、划分市场的乱象,该判例将对行业合规经营形成有力震慑。行业协会、商混企业应当厘清法律红线,区分强迫交易、垄断协议两类不同违法模式,切勿抱有“受过刑事处罚就可以免于反垄断处罚”的错误认知,共同维护建材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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