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4 14:09:40 来源:水泥人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第18号)等规定,现就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依法采购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与其相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擅自采购的,属违法行为,应按规定予以查处。

二、健全机构,规范管理

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防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管理行为与执行操作行为混在一起而产生不规范行为,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执行操作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机构的设置应与管理体制相适应。

(一)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要求各县区财政部门必须依法设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专门负责本县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的批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执行操作机构。是指实施采购的机构。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经批准后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天政办发[2004]50号文件要求,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县(区)、乡(镇)单位1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采购的,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批,实行分散采购,并按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三、明确职责,“采”“管”分离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只有明确各自应该履行的职责范围,才能够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依法监管,依法采购。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制定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拟定和监督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负责采购资金的支付审核、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管理评审专家、处理供应商投诉、负责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二)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采购人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招标活动;按规定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定或组织签定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代理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制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县区政府采购工

四、抓住重点,扩大规模

政府采购的效益决定于采购规模的大小。规模大,效益就大;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因此,各县区财政局要把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作为目前和今后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来抓。要采取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规范操作,逐步扩大的办法,着重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加强公务用车购置管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一律凭《公务用车编制核定表》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批准。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从编制、国产、价格、排气量四个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程序分别上报省市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严禁超编、超标和未经审批自行采购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购置管理程序概述为:采购人申报(编制内)──政府批准──采购资金交存市级国库政府采购专户──财政逐级审核──上报省厅审批──市级集中采购──公布政府采购信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履行合同(供货)
──采购人验收──采购文件审核备案──支付采购资金──上报省厅批准入户──行驶证复印件备案──调整档案。

(二)加强设备购置管理。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办公、教学等设备装备,除县乡级单位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行分散采购外,其余的设备采购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由采购人按规定程序(见天政办发[2004]50号文)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以同一项目多次采购等手段有意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现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如下:

1、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同一项目的采购,除特殊情况外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未经县区以上财政部门审批擅自采购的,即是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公务用煤实行集中采购。为了扩大我市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取暖、饮水等公务用煤,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宣传、监督和管理工作,提早安排,认真组织,积极有效地做好公务用煤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一是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和实施办法。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公务用煤政府采购的管理和实施办法。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公务用煤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财政预算资金、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来源有保障,单位年度采购量在10吨以上的,要全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资金来源无保障或年度采购量不足10吨的小额采购,由县区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后,实行分散采购。
二是上报采购计划,落实采购资金。接通知后,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级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公务用煤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的布置、审核和上报工作。县乡级单位集中采购计划(即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报批表,见天政办发[2004]50号文件)报县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核、市级单位报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计划报送时间为每年7月底以前。
公务用煤集中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级单位集中采购资金由各采购单位负责落实;县乡级单位集中采购资金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文件负责落实。采购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承诺,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并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政府采购文件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备案。集中采购资金应在合同付款期前足额交存国库政府采购专户,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核政府采购文件,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
三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程序,杜绝随意采购。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政办发[2004]50号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及要求,不准未经审批随意采购公务用煤。公务用煤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程序概述为:采购人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落实采购资金──财政部门逐级审核下达采购计划──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公布政府采购信息──签定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履行合同(供货)
──采购人验收──采购文件审核备案──支付采购资金。

(四)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采购,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按照现行规定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特殊项目外,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其中,采购项目预算投资5万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不足5万元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后实行分散采购。

五、密切协作,强化监督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各县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及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

(一)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是:

1、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审计机关要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要把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纳入日常审计的重要内容,督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规范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三)监察机关要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四)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或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和机关要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好与审计、监察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要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切实规范采购行为。

六、严格执法,依法查处

《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采购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采购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制度,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规范采购行为。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是法律对采购人的强制性要求,目的是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资金利用效益,防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因此,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代为采购或者实行自行采购。对未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随意采购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制作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采购人立即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并补办政府采购手续。

(二)采购人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当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三)由采购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根据责任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等处分。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会计集中核算、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改革内容,采取有力措施,严把采购预算、计划、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审批、资金支付等关口,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

七、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精神与上级规定出现不符时,执行上级规定。 

(三)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可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反映。                                            



                                       天水市财政局天水市监察局天水市审计局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欢迎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cementren;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投稿请联系:offce@cementren.com,QQ:1229919202业务咨询:1891146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