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次污染防治
(一)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窑尾除尘灰宜返回原料系统,但为避免汞等挥发性重金属在窑内过度积累而排出的窑尾除尘灰和旁路放风粉尘不应返回原料系统。如果窑灰和旁路放风粉尘需要送至厂外进行处理处置,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处理污泥的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并设置污水收集装置。贮存设施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时应处于负压状态运行。
(三)污泥干化系统、生活垃圾贮存及预处理产生的废气应送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在干化系统中安装废气除臭设施,采用生物、化学等除臭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在水泥窑停窑期间,固体废物贮存及预处理产生的废气、污泥干化系统产生的废气须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六、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一)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减排技术。
(二)提高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量的水泥窑高效利用技术,如大投加量固废离线燃烧系统。
(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高效预处理技术,如高质量垃圾衍生燃料(RDF)制备技术;降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预处理技术。
(四)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等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