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生产工艺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达到压产目标后不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或影响安全的企业,以及生产紧缺药品和物资的企业,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提出科学合理的压产比例和具体的操作方案,经工信、环保、安监等部门评审后,向当地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报市工信局、市气水办备案后实施。
(六)对于实际排放低于行业排放平均值50%以上的工业企业,可根据总排放量与实际贡献情况,适当减小压产比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整治。
(七)错峰生产期间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在满足总量减排要求的情况下,相关规上工业企业可不再采取新的停限产措施,但要遵守国家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八)错峰生产期间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如全市总减排量达不到应急响应要求时,要对污染重、排放大、税收少、贡献小的企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特别是对规下工业企业提高压产比例直至停产。
(九)市气水办统一向社会公布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和压产比例。
(十)如我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措施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有关要求不匹配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大气污染排放重点行业和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具体负责,并明确专人驻厂组织实施。各级工信、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调度,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各县(市)、区和广大工业企业科学合理制定错峰生产操作方案,确保错峰生产期间减排达标、其他时间开足马力加大生产。各工业企业是错峰生产的主体,要充分认识实行错峰生产的重要意义,提前谋划,合理安排生产,自觉遵守错峰生产期间各项要求,既为大气污染治理做贡献,又确保自身生产不失速。燃煤发电企业要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指令,在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供热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发电量和污染物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