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曾坚定反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的代表,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徐海云担心的是水泥企业在当今产能淘汰背景下的漂绿自保。
“初心不正,难有正果。”他表示,10多年前,国内要关停大量的“小火电”,因此,一些小火电厂打起焚烧垃圾的主意,今天看来,先期尝试的城市已经承担了后果,一些这类垃圾焚烧厂不得不推倒重来。如今,我国水泥产能已经过剩,部分产能面临关停,又有人打起生活垃圾的主意。
“生活垃圾应首先被视为一种有一定污染性质的固体废物看待,而不是燃料和资源。垃圾处理的首要目的是使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可靠的无害化处理,同时尽可能实现减量化和资源化。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目的也应如此。” 刘海威说。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定位应准确和清晰。”他向记者表示,垃圾处理设施属于城市基础建设设施之一,有着市政和环保的双重属性,要求全年365天安全、可靠地运行。而水泥生产企业以水泥生产为主要目的,其产品销路受行业和季节等因素影响较大,销路差影响连续性生产。
刘海威指出,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对水泥生产燃料和原料的替代作用有限,且使生活垃圾处理规模和可靠安全的处理受到较大的限制和影响,目前并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现阶段应以完善已有示范项目为主,待相关标准、工艺和设备成熟后再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推行。
他建议,目前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选择环保设施完善、技术先进和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试点,而不应成为某些技术落后、小规模水泥厂去产能或转型的方向和出路。
协同处置该执行哪套标准?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无论处理量多少,都应执行最严的污染控制标准或者使两套标准数值接近,不应因为协同而造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
按现行国家标准,垃圾进入垃圾焚烧厂和水泥厂协同处置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均指出,“当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若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窑(炉)物料总质量的30%,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不同标准规范如果发生冲突,按照哪套标准执行也是业内关注的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