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处理在建项目
对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文件明确的全省水泥熟料在建项目,各地要逐一核实项目建设必要性和项目业主建设能力,并分轻重缓急对有关在建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在建项目所需产能置换指标,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各地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压减已停产产能和缺乏竞争力产能;对经努力压减产能、当地产能指标仍不足,不能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统筹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四)多措并举去产能
1.坚决淘汰落后产能。2017年底前,淘汰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各地要全面摸底排查本行政区域内水泥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将全部水泥落后产能列入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照要求组织淘汰,切实做到应退尽退。
2.依法依规退出产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达不到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水泥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3.引导主动退出产能。鼓励支持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主动退出已停产产能、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
4.联合重组退出产能。鼓励支持水泥生产优势龙头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优化产能布局,主动压减缺乏竞争力的产能,获得自身建设项目所需产能指标。
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奖励支持
到2020年,统筹省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以及按照企业自愿和“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由需要产能指标的建设项目企业自愿支付的资金,共同设立省级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资金,支持和激励落后产能、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退出。奖励标准按照每退出1吨水泥熟料过剩产能奖励15元实施,其中,省财政奖励5元,需要产能指标的企业承担10元。2017年底前淘汰的落后产能每吨奖励10元,2018年起淘汰的落后产能不予奖励。过剩产能退出企业愿意接受此奖励标准、并愿意将退出产能指标交由省级统筹的,产能退出后可享受专项资金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