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7 12:49:14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水泥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着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等精神,严格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政策,妥善处理我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着力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决策权,落实州、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省级支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统筹推进全省水泥行业产能置换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对确有必要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建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加快去产能步伐,到2020年,水泥熟料去产能1000万吨以上,全省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布局更加合理,局部地区有效供给能力增加,在建项目得到妥善处理;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

2020年底前,全省严禁建设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确有必要建设的水泥熟料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严控项目建设

严控水泥熟料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州、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本地水泥产品供给和需求情况,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周边水泥销售半径内产能布局、产品供给和需求情况,结合在建项目处理情况,深入核实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防止出现新的产能过剩和加剧区域性产能过剩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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