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法监管
强化环保执法约束作用,全面调查水泥行业环保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水泥企业。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调查、定期公布水泥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水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水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对重组“僵尸企业”、实施减量化重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的,优化程序、简化办理。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水泥企业,及时公布水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三)严格差别价格政策
对水泥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的产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四)依法处置土地资产
产能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储备,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置。退出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的,经批准可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企业自行处置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可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收回、企业自行处置和转让的土地出让收入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
(五)加大产能指标统筹力度
统筹2011—2015年已淘汰并获得中央和省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产能,2016年及以后年度淘汰的落后产能,达不到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被依法依规关闭退出产能,2016年及以后年度退出、纳入省级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资金奖励范围的产能等4类水泥熟料产能指标,优先用于在建项目产能置换。
(六)规范产能核定
建设项目产能数量和2016年及以后年度拟淘汰退出的产能数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文件要求核定,各地和企业不再自行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