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置换程序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企业制定,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并报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各地上报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时,一并上报建设项目和用于置换项目有关资料。
(八)坚决淘汰置换产能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各地须按照置换方案载明的淘汰时限,将用于置换的拟淘汰项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按照要求组织淘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公告淘汰完成情况。
(九)做好职工安置
发挥企业在职工安置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强化职工就业技能培养,引导富余职工就近就地创业就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做好安置职工社会保险接续有关工作,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等体系,保障基本生活。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和在建项目处理负总责。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责任落实力度,加强沟通协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统筹推进全省水泥行业产能置换和化解产能过剩工作。


